警方不得强迫嫌犯解锁自己的Face ID、Touch ID

美国加州联邦法官上周判决,警方办案不得强迫嫌犯以指纹、脸部,或是其他生物特征解锁手机。

加州法官是在审理一件恐吓勒索案作出以上判决。去年奥克兰市二名嫌犯以Facebook Messenger威胁受害人如果不赔钱要传播令对方难堪的视频。加州警方为侦办本案于是申请搜索令前往嫌犯家中带走其多项数字设备,同时也要求嫌犯以Face ID及Touch ID解锁其家中所有设备。

在判决中,法官Kandis Westmore同意警方持搜索令搜查嫌犯家中财产,但不同意警方有权可迫使人民以生物识别技术解锁其设备。她引用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指出,人民不得被迫在刑事案件中提供可能用来控告自己的证据。

法官认为,虽然警方表示基于办案的急迫性不得不强迫使用生物识别来绕过密码,但这是出于警方无法破解密码之故。她指出,如果个人不得为了取得证词提供密码,那么他也不得被迫提供其指纹、大拇指、角膜、脸部或其他生物识别特征来解锁同一部设备。

此外,法官也认为,要求某人按手指或照相解锁设备以取得内部的数据,其行为远远超过只是采集指纹而已,因为生物识别特征等同测谎测验中人所产生的非语言、生理反应,都是用以证明其有罪与否,故是一种证词。至于警方要怎么在不违反第5修正案的情况下取得嫌犯数据,她认为还是有其他方法,像是观看其脸书,要求读取Facebook Messenger的对话内容。

9to5Mac报导,如果警方向法院申请范围更精准的搜索令,也可能推翻此判决。

本案判决如果成为判例,意味着未来警方将不得强迫嫌犯以指纹和面对相机解锁自己的手机或计算机。去年10月俄亥俄州警方即曾为了侦办持有儿童色情视频的案件,要求用户以自己的脸解锁iPhone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