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长达一年多调查,美国司法部正式提出Google反垄断诉讼。而20年多年前微软反垄断案与即将开庭的Google反垄断案有许多相似之处,以微软案为参考,Google案或许最终不会被分拆,而是产品销售模式受限。
2001年结案的微软反垄断案,最终微软与美国司法部完成和解,避免公司被分拆。和解决方案案并没有认定微软将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与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销售是违法行为,也没有要求微软必须把Internet Explorer从Windows操作系统产品销售分出来,条款只明确限制微软销售Windows操作系统针对制造商列出的条款。
微软案司法部关注的是滥用市场地位,多产品捆绑销售等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和解决方案案的核心则是限制产品销售方式。此次司法部对Google的反垄断调查,重点是搜索引擎服务。
以强势产品要求厂商配合
Google案中,与其他厂商产生交易的产品销售行为,就是将搜索引擎页面结果显示位置当成产品销售给买广告的客户。监管部门取得移动设备制造商和应用程序开发商如何付费给Google的大量资料,以及付费合作伙伴确保自己产品处于搜索引擎有利位置涉及的条款。
司法部认为Google与移动设备厂商合作,除了付费广告服务,Google往往还会要求合作厂商必须将Google的应用程序默认为内置服务,并调整到明显位置,承诺后才能获得Google搜索引擎支持。
由于Google旗下拥有Android操作系统、搜索引擎、Chrome浏览器、地图等多样占市场主要地位的产品,与厂商合作时拥有高主动权。据司法部调查显示,当合作厂商希望在Android操作系统平台推广Google不关心的产品,Google会提出明确要求,如果希望顺利上架并推广产品,合作方必须将Google指定的应用程序永久安装到移动设备,并放在最有价值的页面。同时Google交易条款还会限制合作厂商使用竞争对手的产品,不得把竞争对手的搜索引擎内置于移动设备。目前Google搜索引擎超过80%搜索结果都涉及上述排他性协议。
Google对Android操作系统的经营方式也遭司法部调查,理论上开源的操作系统平台,任何人都可以复制、修改、更新源码,Google把Android系统拆分成不同层级版本,移动设备厂商可拿到基础操作系统版本并修改,如果厂商希望采用Google为Android系统开发的服务技术框架或应用程序,就必须与Google签订合作协议,开发行为也会受限。司法部认为Google利用Android操作系统的控制权,推动搜索引擎和广告销售。
以微软对比Google
司法部的诉讼文件直接将Google的产品销售行为与20多年前微软反垄断案对比,并称这两家公司都利用排他性合作协议限制竞争对手销售产品。微软案和解前华盛顿巡回上诉法庭曾裁决,科技公司的内置应用程序要求、软件不可删除等方式,损害了竞争对手分析产品的机会,属于反垄断法规说明的排他性条款,是非法行为。Google从微软反垄断案吸取教训,日常运营严格规范合约文本、业务沟通措辞,以此规避反垄断调查,甚至员工之间都会避免谈及竞争对手时使用打击、毁灭等词语,不讨论任何有关公司市场地位的话题。
Google也意识到此次反垄断案与微软案件的相似之处,特别聘请知名反垄断律师Susan Creighton担任法律顾问,她曾在微软反垄断案发挥巨大影响。1996年Susan Creighton为律师代表Netscape发布长篇备忘录,说明微软如何主导PC产业并打击竞争对手,这份备忘录外界认为是推动司法部对微软展开反垄断调查的主要原因。同时Susan Creighton还有任职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市场竞争监督部门的经历。
Google业务体系庞大,不同业务往往都有利益冲突,此次反垄断案仅针对最核心的搜索引擎和广告服务,有利提升胜诉机会,同时为后续其他反垄断调查保留空间。
(首图来源:Unsplash)